企業(yè)新聞
loopmaster energy2016-01-06
一、PPP模式定義
PPP模式即Public—Private—Partnership的字母縮寫,最早由英國政府于1982年提出。通常譯為“公共私營合作制”,是指政府與私人組織之間,為了合作建設城市基礎設施等項目,或是為了提供某種公共物品和服務,以特許權協(xié)議為基礎,彼此之間形成一種伙伴式的合作關系,并通過簽署合同來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以確保合作的順利完成,最終使合作各方達到比預期單獨行動更為有利的結果。
二、PPP模式發(fā)展概況
1、國外發(fā)展概況
PPP模式興起于英國,在隨后的二十多年里,這種公共產(chǎn)品供給的新模式在全球范圍內(nèi)被廣泛應用。根據(jù)全球PPP研究機構PWF(Publicworks
Financing)的統(tǒng)計數(shù)據(jù),1985~2011年全球基礎設施PPP名義價值為7,751億美元,其中,歐洲處于領先地位,約占全球PPP名義價值的45.6%,亞洲、澳大利亞占24.2%,美國、加拿大分別占8.8%、5.8%,墨西哥、拉丁美洲、加勒比海占11.4%,非洲和中東地區(qū)占4.1%。
2、國內(nèi)發(fā)展概況
自上世紀八十年代以來,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s,PPP)就以建設-運營-移交(BOT)等方式在我國開展,但其關注點主要在融資。
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做出全面深化改革的決定,PPP成為依法治國、轉變政府職能、發(fā)揮市場在資源配置上的決定性作用的重要抓手。在當前新一輪推廣運用PPP工作中,更強調政府和社會資本的全過程合作。PPP不僅是一種融資機制,更是一種轉變政府職能、創(chuàng)新預算管理、公平市場準入、優(yōu)化資源配置和維護市場統(tǒng)一的體制機制變革。
2014年9月23日,財政部發(fā)布《關于推廣運用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有關問題的通知》(財金[2014]76號),開篇指出:“政府和社會資本合作模式是在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領域建立的一種長期合作關系。通常模式是由社會資本承擔設計、建設、運營、維護基礎設施的大部分工作,并通過‘使用者付費’及必要的‘政府付費’獲得合理投資回報;政府部門負責基礎設施及公共服務價格和質量監(jiān)管,以保證公共利益最大化?!?/span>
三、PPP模式特征
1、伙伴關系
PPP中私營部門與政府公共部門的伙伴關系與其他關系相比,獨特之處就是項目目標一致。公共部門之所以和民營部門合作并形成伙伴關系,核心問題是存在一個共同的目標:在某個具體項目上,以最少的資源,實現(xiàn)最多最好的產(chǎn)品或服務的供給。私營部門是以此目標實現(xiàn)自身利益的追求,而公共部門則是以此目標實現(xiàn)公共福利和利益的追求。形成伙伴關系,首先要落實到項目目標一致之上。但這還不夠,為了能夠保持這種伙伴關系的長久與發(fā)展,還需要伙伴之間相互為對方考慮問題,即具備另外兩個顯著特征:利益共享和風險分擔。
2、利益共享
需明確的是,PPP中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并不是簡單分享利潤,還需要控制私營部門可能的高額利潤,即不允許私營部門在項目執(zhí)行過程中形成超額利潤。其主要原因是,任何PPP項目都是帶有公益性的項目,不以利潤最大化為目的。如果雙方想從中分享利潤,其實是很容易的一件事,只要允許提高價格,就可以使利潤大幅度提高。不過,這樣做必然會帶來社會公眾的不滿,甚至還可能會引起社會混亂。既然形式上不能與私營部門分享利潤,那么,如何與私營部門實際地共享利益呢?在此,共享利益除了指共享PPP的社會成果,還包括使作為參與者的私人部門、民營企業(yè)或機構取得相對平和、長期穩(wěn)定的投資回報。利益共享顯然是伙伴關系的基礎之一,如果沒有利益共享,也不會有可持續(xù)的PPP類型的伙伴關系。
3、風險共擔
伙伴關系作為與市場經(jīng)濟規(guī)則兼容的PPP機制,利益與風險也有對應性,風險分擔是利益共享之外伙伴關系的另一個基礎。如果沒有風險分擔,也不可能形成健康而可持續(xù)的伙伴關系。無論是市場經(jīng)濟還是計劃經(jīng)濟、無論是私人部門還是公共部門、無論是個人還是企業(yè),沒有誰會喜歡風險。即使最具冒險精神的冒險家,其實也不會喜歡風險,而是會為了利益千方百計地避免風險。
在PPP中,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合理分擔風險的這一特征,是其區(qū)別于公共部門與私營部門其他交易形式的顯著標志。例如,政府采購過程,之所以還不能稱為公私合作伙伴關系,是因為雙方在此過程中是讓自己盡可能小地承擔風險。而在公私伙伴關系(PPP)中,公共部門卻是盡可能大地承擔自己有優(yōu)勢方面的伴生風險,而讓對方承擔的風險盡可能小。一個明顯的例子是,在隧道、橋梁、干道建設項目的運營中,如果因一般時間內(nèi)車流量不夠而導致私營部門達不到基本的預期收益,公共部門可以對其提供現(xiàn)金流量補貼,這種做法可以在“分擔”框架下,有效控制私營部門因車流量不足而引起的經(jīng)營風險。與此同時,私營部門會按其相對優(yōu)勢承擔較多的、甚至全部的具體管理職責,而這個領域,卻正是政府管理層“官僚主義低效風險”的易發(fā)領域。由此,風險得以規(guī)避。
如果每種風險都能由最善于應對該風險的合作方承擔,毫無疑問,整個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成本就能最小化。PPP管理模式中,更多是要突破簡單化的“融資模式”理解,上升到從管理模式創(chuàng)新的層面上理解和總結。
四、PPP模式分類
1、外包類
PPP項目一般是由政府投資,私人部門承包整個項目中的一項或幾項職能,例如只負責工程建設,或者受政府之托代為管理維護設施或提供部分公共服務,并通過政府付費實現(xiàn)收益。在外包類PPP項目中,私人部門承擔的風險相對較小。
2、特許經(jīng)營類
項目需要私人參與部分或全部投資,并通過一定的合作機制與公共部門分擔項目風險、共享項目收益。根據(jù)項目的實際收益情況,公共部門可能會向特許經(jīng)營公司收取一定的特許經(jīng)營費或給予一定的補償,這就需要公共部門協(xié)調好私人部門的利潤和項目的公益性兩者之間的平衡關系,因而特許經(jīng)營類項目能否成功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政府相關部門的管理水平。
通過建立有效的監(jiān)管機制,特許經(jīng)營類項目能充分發(fā)揮雙方各自的優(yōu)勢,節(jié)約整個項目的建設和經(jīng)營成本,同時還能提高公共服務的質量。項目的資產(chǎn)最終歸公共部門保留,因此一般存在使用權和所有權的移交過程,即合同結束后要求私人部門將項目的使用權或所有權移交給公共部門。
3、私有化類
PPP項目則需要私人部門負責項目的全部投資,在政府的監(jiān)管下,通過向用戶收費收回投資實現(xiàn)利潤。由于私有化類PPP項目的所有權永久歸私人擁有,并且不具備有限追索的特性,因此私人部門在這類PPP項目中承擔的風險最大。
五、PPP模式優(yōu)點
1、消除費用的超支
由于私人企業(yè)與政府共同參與項目的識別、可行性研究、設施和融資等項目過程,從而保證了項目在技術和經(jīng)濟上的可行性,并縮短前期工作周期,使項目費用降低。PPP模式只有當項目已經(jīng)完成并得到政府批準使用后,私營部門才能開始獲得收益,因此PPP模式有利于提高效率和降低工程造價,能夠消除項目完工風險和資金風險。研究表明,與傳統(tǒng)的融資模式相比,PPP項目平均為政府部門節(jié)約17%的費用,并且建設工期都能按時完成。
2、有利于轉換政府職能,減輕財政負擔
政府可以從繁重的事務中脫身出來,從過去的基礎設施公共服務的提供者變成一個監(jiān)管的角色,從而保證質量,也可以在財政預算方面減輕政府壓力。
3、促進了投資主體的多元化
利用私營部門來提供資產(chǎn)和服務能為政府部門提供更多的資金和技能,促進投融資體制改革。同時,私營部門參與項目還能推動在項目設計、施工、設施管理過程等方面的革新,提高辦事效率,傳播最佳管理理念和經(jīng)驗。
<str